新乡学院校地合作办公室(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印章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乡学院校地合作办公室(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印章的使用与管理,切实维护校地合作办公室(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部门合法权益,结合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章及使用范围为:
(一)校地合作办公室公章 其使用范围为:以校地合作办公室名义向学校或上级机关发出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校地合作办公室名义与有关单位的业务往来、公函文件和联合发文等;以校地合作办公室名义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资料等;
(二)校地合作办公室党支部印章 其使用范围为:党员发展计划、公示、政审;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出国(出境)等党员管理工作;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及委员会成员调整的请示、报告;党组织年度计划和总结等报告;干部推荐、选拔、考察、考核、奖惩等工作;
(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私章 其使用范围为: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公司法人代表授权证书、人事劳动合同、招投标书和项目申报材料等;
(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其使用范围为: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名义签订的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协议、合同等。
(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 其使用范围为:专用于开具发票。
(六)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其使用范围:公司内部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内部借款、往来结算);单位对外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预留银行印鉴、支票、汇票、业务委托书等)以及其他外部业务(如工商、税务部门备案)等。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
(一)因业务需要或组织变更需刻制印章时,应由印章管理责任人提出申请,经有关领导和学校批准后,到指定的刻章单位进行刻制。
(二)印章磨损,需要重新刻制,由印章管理责任人持原章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刻制印章申请,经相关领导和学校审核后,到指定的刻章单位办理刻制手续。
(三)校地合作办公室、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各类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履行刻制手续,不得私自刻制。印章的形体和规格,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印章的启用
(一)凡新启用的印章要在综合管理科留印模备案,以便核查。
(二)印章启用须事先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印章的停用、销毁
(一)如发生部门名称变更、印章使用损坏、印章遗失或被窃时须停用,遗失或被窃时还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作废。
(二)废止停用的印章,由印章管理责任人提出销毁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领导同意后,由综合管理科负责收回,并按照学校和国家规定进行销毁。销毁的废旧印章都要留下印模进行保存,以备日后查考。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使用、管理
第六条 印章的保管
(一)校地合作办公室公章、校地合作办公室党支部印章由综合管理科保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由公司主管会计保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私章、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由公司出纳保管。
(二)印章保管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加锁保存,不得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
(三)严禁员工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如确因工作要求需带出使用,必须做好相关登记,填写《携带印章外出登记表》。携带印章外出期间,应由两人共同负责,并指定综合管理科工作人员监章。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使用后果负责。
(四)印章保管人长期外出或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妥善移交,以免贻误工作。
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
(一)部门各种印章的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安全的原则,文件或材料需用印时应遵循审批手续,根据使用范围经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涉及到合同等经济、法律问题应请法律顾问审阅。
(二)用印前先填写“印章使用记录表”,注明用印事由、数量、经手人、批准人、用印日期,连同经审核的文件等交印章管理责任人用印。
(三)校地合作办公室公章、校地合作办公室党支部印章的使用实行授权审批制,以校地合作办公室名义上报的文件,对外发布的公文规章制度、行政管理日常事务、人事财务类文件等由主任审批,以校地合作办公室党支部名义向上级党组织上报的文件材料、对外发布的公文公示等由支部书记审批。印章保管人凭部门主管领导签批签字,经确认无误后加盖印章。
(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代表私章和合同专用章由主管领导按岗位职责授权管理并按规定使用。
(五)使用印章时,印章管理责任人应对用印文件的内容、手续、格式等进行把关,发现问题及时请示领导,对未经审定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申请用印的部门和个人对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盖章时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适中,齐年盖月,图形清晰。
(七)严禁私自在空白的信笺、介绍信、合同上盖章。
(八)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来公司盖章,需持企业介绍信,由综合管理科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第八条 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时应保护现场,及时向校地合作办公室(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领导报告,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更换印章,未经批准刻制或更换的印章,不发生效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三年十月一日